(中央社記者陳朝福高雄12日電)黃姓男子騎機車線鋸,被楊姓女騎士指責後,竟朝楊女臉部線鋸條。雄院審結民事判賠新台幣3萬元,刑事部分判處拘役45天。
 
高雄地方法院今天公布判決書指出,黃男今年1月間騎機車經過高雄市三民區堯山街線鋸,被在路口的楊女指責,竟朝楊女臉部線鋸條5、6次。
 
楊女不甘受辱提告,並要求賠償精神慰撫金10萬元,但黃男到案否認對楊女線鋸條,辯稱是喉嚨不舒服往地上吐痰,也不認識楊女,拒絕賠償。
 
高雄市警方據報採集楊女臉上唾液送驗,查出與黃男的DNA相符。
 
雄院承審法官認為,楊女與黃男不相識,如果非黃男朝楊女臉上線鋸條,應不可能留下生物跡證在楊女臉上;線鋸條已讓楊女難堪,當眾受辱。
 
雄院審結,認定黃男涉及公然侮辱罪,民事部分判賠精神慰撫金3萬元;另刑事部分判處拘役45天,如易科罰金以每日1000元折算,共4萬5000元。102111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