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雄市一名男子聽女友建議,把台北的房子賣了,並將賣來的錢交給女友保管再舉辦婚宴。兩人婚後不滿一年,女方竟不告而別,男子打官司追討資產。最高法院認定,兩人雖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,但財產仍適用夫妻關係,判決女方須全數返還。
 
(潘千詩報導)
 
判決書指出,陳姓男子於99年初跟交往不滿一年的女友論及婚嫁,他不僅按月將薪水匯給女友,還在女友建議下出售名下位於台北市中山區的房產,並將賣屋得來的720萬元也交給女友統籌保管。隨後兩人舉行結婚儀式,渡完蜜月後,女方竟不告而別,千萬資產也不翼而飛。陳姓男子不滿提告,要向女方追討全部資產。
 
高院審理時,女方辯稱兩人沒有辦理結婚登記,而且所有款項都是單純的贈與,陳姓男子不能舉證證明有寄託關係,無權要求返還。但高等認為,兩人舉辦過結婚儀式,雖然沒有登記,但陳姓男子身邊沒有留錢,薪水線鋸條款全數交給女方,如同丈夫在外工作,妻子負責家務的夫妻關係,認定款項是基於共同家庭生活而非贈與,判決女方須返還720萬元給陳姓男子,女方上訴三審,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。